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5/4/28 16:52:00 來源:南國都市報 閱讀數:
4月22日,記者從海南省畜牧獸醫局獲悉,《海南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正式出臺,這是海南首個生豬屠宰規范標準。《規范》從生豬進廠(場)驗收、待宰、送宰、屠宰等過程做出了詳細規定,并要求生豬在通過送宰通道時,工作人員不得對生豬拳打腳踢,并將逐步要求各屠宰(廠)場在生豬放血宰殺前進行電麻,*力度提高豬肉品質。
根據《規范》要求,生豬在進廠(場)過程中,質檢人員不僅要向送豬人員索要產地檢疫證明,而且要求觀察每一頭生豬身體狀況,如果確認存在病害豬,必須立即展開無害化處理。另外,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查有無病豬漏檢。
《規定》要求,今后各屠宰廠(場)在展開生豬屠宰生產過程中,生豬在送宰前通過屠宰通道時,應按順序趕送,不得腳踢、棒打。另外,目前海南部分大型屠宰場在生豬在宰殺前,已經展開了麻電致昏處理,今后這一措施將逐步擴大,爭取每一個有條件的實施點都實施。《規范》還對宰殺過程中放血時長、浸燙等步驟都做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為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落實好相關惠農政策,近日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做好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補充通知》。通知明確,屠宰環節的病害豬損失補貼每頭800元,無害化處理補貼每頭80元。
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規范的通知瓊農字〔2015〕31號
各市縣畜牧獸醫局、洋浦經濟發展局,海口、三亞、瓊海、文昌市農業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為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工作,落實屠宰企業主體責任,確保肉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標準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規范》(簡稱《規范》,見附件),從生豬進廠(場)到肉品出廠(場)的屠宰生產全過程做出規定。現將《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鄉鎮小型屠宰場點)開展生豬屠宰活動,要嚴格執行《規范》,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二、各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屠宰企業相關人員學習《規范》,并通知轄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按照《規范》要求,于5月25日前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上墻明示和建立管理臺賬。
三、各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于5月30日前組織對屠宰企業執行《規范》情況逐項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施行痕跡管理,每次檢查都要留存檢查記錄。
我廳將組織開展《規范》執行專項督導檢查,并將各市縣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聯系人:鄭輝年,電話:65365539.
海南省農業廳
2015年4月17日
海南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規范
為規范我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活動,落實定點屠宰企業主體責任,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標準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產規范》(簡稱《規范》)。要求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嚴格執行《規范》,建立生豬進廠(場)到肉品出廠(場)全過程的屠宰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規范》要求,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加強管理,共同保障肉品質量安全。
一、引用的相關標準1、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 17236-1998)
2、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 17996-1999)
3、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 12694-90)
4、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 16548-2006)
5、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業部制定)
6、《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農醫發[2010]27號)
二、屠宰生產操作規范1、生豬進廠(場)驗收1.1活豬進屠宰廠(場)后,在卸車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經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時準予卸車,并做好進廠(場)驗收記錄。
1.2卸車后,檢驗人員應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豬趕入隔離圈,繼續觀察,病豬及傷殘豬送急宰間處理。
1.3對檢出的可疑病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1.4對確認的病害豬,應立即向官方獸醫或檢疫人員報告,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好無害化處理記錄。
2、待宰2.1待宰豬應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
2.2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查有無病豬漏檢。
2.3待宰豬臨宰前應停食靜養12~24小時,宰前3小時充分喂水。
2.4應將待宰豬噴淋干凈,豬體表面不得有灰塵、污泥、糞便。
3、送宰3.1經宰前檢驗合格的生豬可以送宰,檢驗人員要簽發《生豬準宰通知書》(見附件),經檢疫人員核準后送宰。檢驗人員要做好宰前檢驗記錄。
3.2送宰前通過屠宰通道時,應按順序趕送,不得腳踢、棒打。
4、屠宰與檢驗操作要點
4.1、致昏(麻電)
4.1.1 必須準確把握麻電的電壓。人工電麻時,應將生豬固定位置后,再進行麻電。
4.1.2麻電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靴、絕緣手套,注意自身的防護安全。
4.2刺殺放血
4.2.1從麻電致昏到刺殺放血,不得超過30s,刺殺放血的刀口長度約為5cm,瀝血時間不得少于5min. 4.2.2 刺殺時不得使豬嗆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氣管)。
4.3頭部檢驗4.3.1觀察頭頸部有無膿腫,然后切開兩側頜下淋巴結,對檢出的病變淋巴結和膿腫要進行修割處理。
4.3.2當發現頜下淋巴結腫大、出血,周圍組織水腫或有膠樣浸潤時,應報告官方獸醫進行會診。
4.4浸燙
4.4.1放血后的豬屠體應用噴淋水或清洗機沖淋。
4.4.2浸燙池水溫一般為58-63℃,浸燙時間為3-6min。
4.5 脫毛
4.5.1經脫毛后,應對豬只進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將豬體提升懸掛、修割、沖淋。
4.6統一編號
4.6.1 對沒有設置同步檢驗線的屠宰廠(場)點,應采用統一編號的方法進行對照檢驗。
4.6.2 在每頭屠體的耳部、腿部外側,用變色筆進行編號,字跡應清晰。
4.7體表檢驗
4.7.1發現皮膚腫瘤或皮膚壞死時,要在屠體上做出標志,供胴體檢驗人員處理。
4.7.2 檢查頸部耳后有無注射針孔或局部腫脹、化膿,發現后,應做局部修割。
4.8開膛、凈膛
4.8.1 雕圈:刀刺入肛門外圍,雕成圓圈,掏出大腸頭垂直放入骨盆內。應使雕圈少帶肉,腸頭脫離括約肌,不得割破直腸。
4.8.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開胸骨,沿腹部中正線自上而下剖腹,將生殖器從脂肪中拉出,連同輸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傷內臟。放血口、挑胸、剖腹口應連成一線,不得出現三角肉。
4.8.3 拉直腸、割膀胱:將腸系膜及韌帶割斷,再將膀胱和輸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腸。
4.8.4 取腸胃:一手抓住腸系膜及胃部大彎頭處,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腎臟處將系膜組織和腸、胃共同隔離豬體,并割斷韌帶及食道,不得刺破腸、胃、膽囊。
4.8.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開兩邊隔膜,取橫隔肌交備檢(旋毛蟲檢疫)。左手順勢將肝下揪,右手持刀將連接胸腔和頸部的韌帶割斷,并割斷食管和氣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損。
4.8.6沖洗胸、腹腔:取出內臟后,應及時用足夠壓力的凈水沖洗胸腔和腹腔,洗凈腔內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兩側腎上腺(嚴禁在未摘除內臟的情況下進行沖膛)。
4.9內臟檢驗
4.9.1首先檢查腸系膜淋巴結和脾臟,隨后對摘出的心肝肺進行檢驗,當發現腫瘤等重要病變時,將該胴體推入病肉岔道,由專人對照檢驗、綜合判定和處理。
4.9.2腸系膜淋巴結和脾臟的檢查首先檢驗胃腸漿膜面上有無出血、水腫、黃染和結節狀增生物,觸檢全部腸系膜淋巴結,并拉出脾臟進行觀察。對腫大、出血的淋巴結要切開檢查,當發現可疑腫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黃疸時,連同心肝肺一起將該胴體推入病豬岔道,進行詳細檢驗和處理。胃腸內容物清除后,還要對黏膜面進行檢驗和處理。
4.9.3膀胱和生殖器的檢查剖腹后,還應注意觀察膀胱和生殖器有無異常,當發現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腫瘤時,要與胴體進行對照檢驗和處理。同時,還應對種公母豬晚閹豬進行判定。
4.9.4心臟檢驗:觀察心包和心臟有無異常,隨即切開左心室檢查心內膜。
4.9.5 肝臟檢驗:觀察其色澤、大小有無異常,并觸檢其彈性有無異常,對腫大的肝門淋巴結、膽管粗大部分要進行切檢。
4.9.6肺臟檢驗:觀察其色澤、大小是否正常,并進行觸檢。發現硬變部分要切開檢查,切檢支氣管淋巴結有無腫大、出血、化膿等病變。氣管上附著的甲狀腺進行摘除。
4.10整理內臟
4.10.1分離心、肝、肺。切除肝隔韌帶和肺門芥蒂組織、摘除膽囊時,不得使其損傷、不得殘留;豬心上不得帶護心油、橫膈膜;豬肝上不得帶水泡;豬肺上允許保留5cm的肺管。
4.10.2分離脾、胃。將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斷與十二指腸連接處和肝胃韌帶。剝開網油,從網膜上摘除脾臟,少帶油脂。翻胃清洗時,一手抓住胃尖沖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彎處戳開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機或長流水將胃翻轉沖洗干凈。
4.10.3扯大腸:擺正大腸,從結腸未端將花油撕至與小腸連接處約15-20cm,割斷,打結。不得使盲腸破損,殘留油脂過多。翻洗大腸,一手抓住腸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擠出糞污,并將腸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撐開腸口,另一手向大腸內灌水,使腸水下墜,自動翻轉。
4.10.4扯小腸:將小腸從割離胃的斷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將小腸末梢掛于操作臺邊,自上而下排除糞污,操作時不得扯斷、扯亂。扯出的小腸應清除腸內污物。
4.10.5在整個整理內臟的過程中,不得使內臟落地。
4.11胴體檢驗
4.11.1 觀察體表四肢有無異常。
4.11.2切檢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有無腫大、出血、淤血、化膿等變化。
4.11.3檢驗皮下脂肪和肌肉組織是否正常,有無出血、淤血、水腫、變性、黃染、蜂窩組織炎等病變。
4.11.4檢查腎臟,剝開腎包膜觀察其色澤、大小并觸檢其彈性是否正常,必要時進行縱剖檢查。檢查是否摘除腎上腺。
4.11.5檢查胸腹腔有無炎癥、異常滲出液、膿腫、腫瘤病變等。
4.11.6結合內臟檢驗結果,對豬胴體進行綜合判定。對可疑病豬做上標記,推入病肉岔道,通過復檢做出處理。
4.12去頭蹄(根據需要)
4.13劈半
4.13.1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電鋸劈半及自動劈半機。
4.13.2手工劈半或手工電鋸時,應"描脊",使骨節對開,劈半均勻。
4.13.3使用自動劈半機應使軌道、鋸片、引進槽成直線,不得鋸偏。
4.13.4劈半后的片豬肉還應立即摘除腎臟,撕斷腹腔板油,沖洗血污、浮毛及鋸肉末。
4.14胴體修整按順序修整腹部,修割乳頭、放血刀口、割除槽頭、護心油、暗傷、膿瘡、傷斑和遺漏的病變淋巴結。
4.15復檢
4.15.1 結合頭部、體表、胴體、內臟進行全面復檢。
4.15.2檢查有無內外傷造成的淤血、膽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凈。
4.15.3檢查椎骨間有無化膿灶和鈣化灶,骨髓有無褐變和溶血現象。
4.15.4肌肉組織有無水腫、變性等。
4.15.5仔細檢查隔肌有無出血、變性和寄生蟲性損害。
4.15.6檢查三腺是否摘除。
4.15.7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處理的。
4.16生豬產品出廠(場)
4.16.1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廠(場),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和肉品檢疫合格章,開具肉品品質檢驗和肉品檢疫合格證。
4.16.2 種豬、晚閹豬肉為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廠(場)。
4.16.3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4.16.4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應將宰后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詳細記錄,以備統計查考。
以上為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要點,具體見《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 17996-1999)。
三、缺陷產品召回屠宰企業應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缺陷產品及時進行召回并按規定做無害化處理。
四、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操作要點1、焚燒法1.1直接焚燒法1.1.1可視情況對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1.1.2將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投至焚燒爐本體燃燒室,經充分氧化、熱解,產生的高溫煙氣進入二燃室繼續燃燒,產生的爐渣經出渣機排出。燃燒室溫度應≥850℃。
1.1.3二燃室出口煙氣經余熱利用系統、煙氣凈化系統處理后達標排放。
1.1.4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理;焚燒飛灰和其他尾氣凈化裝置收集的固體廢物如屬于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理。
1.2炭化焚燒法1.2.1將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至熱解炭化室,在無氧情況下經充分熱解,產生的熱解煙氣進入燃燒(二燃)室繼續燃燒,產生的固體炭化物殘渣經熱解炭化室排出。熱解溫度應≥600℃,燃燒(二燃)室溫度≥1100℃,焚燒后煙氣在1100℃以上停留時間≥2s. 1.2.2煙氣經過熱解炭化室熱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進入排煙管道。煙氣經過濕式冷卻塔進行"急冷"和"脫酸"后進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塵器,最后達標后排放。
2、化制法
2.1干化法
2.1.1可視情況對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2.1.2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輸送入高溫高壓容器。
2.1.3處理物中心溫度≥140℃,壓力≥0.5MPa(絕對壓力),時間≥4h(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2.1.4加熱烘干產生的熱蒸汽經廢氣處理系統后排出。
2.1.5加熱烘干產生的動物尸體殘渣傳輸至壓榨系統處理。
2.2濕化法
2.2.1可視情況對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2.2.2將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送入高溫高壓容器,總質量不得超過容器總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2.2.3處理物中心溫度≥135℃,壓力≥0.3MPa(絕對壓力),處理時間≥30min(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2.2.4高溫高壓結束后,對處理物進行初次固液分離。
2.2.5固體物經破碎處理后,送入烘干系統;液體部分送入油水分離系統處理。
3掩埋法
3.1直接掩埋法
3.1.1掩埋坑體容積以實際處理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數量確定。
3.1.2掩埋坑底應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滲、防漏。
3.1.3坑底灑一層厚度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
3.1.4將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入坑內,最上層距離地表1.5m以上。
3.1.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消毒。
3.1.6覆蓋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3.2化尸窖
3.2.1化尸窖應為磚和混凝土,或者鋼筋和混凝土密封結構,應防滲防漏。
3.2.2在頂部設置投置口,并加蓋密封加雙鎖;設置異味吸附、過濾等除味裝置。
3.2.3投放前,應在化尸窖底部鋪灑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3.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蓋加鎖,并對投置口、化尸窖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
3.2.5當化尸窖內動物尸體達到容積的四分之三時,應停止使用并密封。
4.發酵法
4.1發酵堆體結構形式主要分為條垛式和發酵池式。
4.2處理前,在指定場地或發酵池底鋪設20cm厚輔料。
4.3輔料上平鋪動物尸體或相關動物產品,厚度≤20cm. 4.4覆蓋20cm輔料,確保動物尸體或相關動物產品全部被覆蓋。堆體厚度隨需處理動物尸體和相關動物產品數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5堆肥發酵堆內部溫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6輔料為稻糠、木屑、秸桿、玉米芯等混合物,或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劑預發酵后產物。
進行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時,應通知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或檢疫人員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并現場攝像或拍照記錄處理過程,做好補貼申領。
五、建立規章制度屠宰企業應當建立和上墻明示以下各項規章制度: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臺帳管理及信息報送、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肉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日常消毒管理、證章標志管理等制度。以下為各項制度樣本,供各屠宰企業參照。
(一)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1、屠宰廠(場)分管負責人為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的負責人;生豬進廠(場)檢驗員為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2、進廠(場)檢驗員應24小時值班,不得漏檢。
3、進廠(場)檢驗應對生豬的整體狀態進行檢查,包括是否患病、傷殘、灌水以及有其他異常情況,并查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4、進廠(場)檢驗驗收合格的生豬,趕入待宰圈進行宰前停食靜養,并填寫進廠(場)驗收和宰前檢驗記錄表。
5、進廠(場)檢驗中發現患有一般性疾病或傷殘豬的,送急宰間進行急宰。對應做無害化處理的,要通知官方獸醫或檢疫人員現場監督,并做好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
6、進廠(場)檢驗員不在崗的,一經發現,應給予處分。
7、進廠(場)檢驗員漏檢的,給肉品質量帶來影響的,也應給予處分;對肉品質量帶來重大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8、入廠(場)檢驗員工作業務不熟悉,相關登記記錄未及時登記、妥善保存的,給予警告處分;發現兩次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臺賬管理及信息報送制度
1、臺賬包括生豬進廠(場)驗收登記、宰前檢驗、屠宰、宰后檢驗、生豬產品出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等各項登記表等。
2、屠宰廠(場)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臺賬。
3、肉檢、屠宰、無害化處理等各相關部門人員應及時將當天情況做好記錄。
4、臺賬保管人應當對報送的各登記表格進行審核后,進行存檔。
5、臺賬保管人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等的要求,及時上報屠宰和無害化處理等信息。
6、臺賬的保管期限一般為2年,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7、臺賬過了保管期限后,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經企業法人批準,記錄相關重要數據后,實行銷毀。
(三)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1、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檢驗操作工藝,制定工藝流程圖,并上墻公示。
2、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對屠宰、檢驗的關鍵環節重點把關。
3、應當明確各個屠宰操作及檢驗環節的責任人及職責,將各個屠宰及檢驗環節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4、各屠宰、檢驗環節工作人員失誤,造成肉品質量下降或者影響肉品質量衛生安全的,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并對其進行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5、應對病害豬和病害豬產品、不可食用肉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及做好登記記錄。
6、對在屠宰、檢驗過程中,發現疑似傳染性疾病的,應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制度
1、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應安排經培訓合格的無害化處理工作人員負責。
2、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的有關規定,設置無害化處理間,配備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備。
3、檢出的病害豬應當按照其危害級別,按照國家相關規程進行銷毀、化制、高溫等無害化處理。
4、病害豬的運送,應當采用密閉、不滲水的容器運送,裝前卸后必須消毒。
5、每次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應當通知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或檢疫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并留影像資料或打開監控設備進行監控。
6、每次無害化處理后,應當立即填寫無害化處理的相關登記表,保存相關影像資料。
7、每月5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
8、嚴禁弄虛作假報送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一經發現,立即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屠宰廠(場)日常消毒制度
1、屠宰廠(場)應負責廠(場)內的日常消毒管理。發生疫病后,應按照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指導進行消毒處理。
2、屠宰車間、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運肉車、病害豬運送車實行當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環境實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過半個月);隔離圈實行一批生豬一消毒。
3、生豬驗收門口應當設置與門同寬的消毒池或噴淋裝置消毒。
4、對于屠宰車間、急宰間可采用堿性消毒藥品進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熱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豬排泄物可采用堆放發酵消毒;其他廢棄物可采用焚燒爐進行焚燒。
5、應當制定發生疫情時的消毒處理預案。
(六)肉品質量追溯制度1、屠宰廠(場)要建立質量審核管理部門,并明確審核管理部門的責任人,有相對獨立的工作環境;2、應當建立一套較為完整的質量審核管理系統,配備熟悉企業生產、檢驗流程的業務人員;3、應當定期對生產的肉品及生產工藝、生產環境、各項記錄進行監督檢查;4、生產工藝流程及檢驗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要進行整改;5、不合格的肉品應進行追溯:對上市銷售的應當及時召回,對不合格肉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見。
(七)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1、屠宰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有問題,應當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2、企業應當暫停生產該類產品,對已銷售的產品實行追回。
3、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召回相關產品。
4、對消費者退回的缺陷產品,應當實行無條件退換。
5、企業應當認真查找原因,對存在的問題給予立即整改,報相關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
(八)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管理制度1、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等。
2、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分別出具相關標志。
3、《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存根數應當與宰后檢驗登記記錄相符。
4、嚴禁將肉品品質檢驗標志給屠宰業戶自行出具。
5、嚴禁買賣、租借、轉讓肉品品質檢驗標志。
6、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六、屠宰工藝流程圖屠宰企業應將屠宰工藝流程圖張貼在屠宰間,以下流程圖供參照。
生豬準宰通知書(樣式)
______屠宰廠(場)屠宰車間:根據《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 17996-1999)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農醫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_______(貨主)______頭生豬宰前檢驗和檢疫檢查合格,準予屠宰。
本通知當日有效。
檢驗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日檢疫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生豬準宰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貨主送宰使用,第二聯由屠宰廠(場)留存與宰前檢驗記錄共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