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5/6/9 13:28:00 來源:南方農村報 閱讀數:
8日,記者從民盟廣東省委赴環保廳調研會上獲悉,畜禽污染投訴中涉及養豬的占82.35%,達不到規模的養豬場和散養戶占54.17%,一直是投訴*頭。因為小型養殖場不需辦理環保手續,未納入環境監管范圍,一直存在環保部門執法難的問題。而新環保法實施后,這一情況將改觀,目前全省環保執法力量有2000多人,未提交環評文件的企業為非法企業將被立即取締。
小豬場是投訴重災區
會議提到,畜禽污染投訴中涉及養豬的占82.35%,達不到規模的養豬場和散養戶占54.17%。其中年出欄1000頭以下的規模化養豬場占37.5%,1000頭以上的占8.33%,按投訴類別分,涉及廢水污染的占比87.5%,涉及廢氣的占62.5%,涉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的37.5%。
根據2015年6月1日生效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以及處在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其他規模的只需要提交簡便許多的登記表。
根據2014年4月1日執行的《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府令199號),廣東省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生豬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存欄100頭以上,蛋雞存欄10000只以上,肉雞出欄50000只以上的養殖場,以及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折算方法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都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對年出欄500頭豬以下企業未作要求。
“并不是說達不到年出欄500頭的規模養殖場就可以肆意排污”,相關負責人稱,只要排放的污水超出了廣東省的排放標準就應該整治。只要收到投訴,環保部門都會處理,目前尤其是鄉鎮級缺乏執法能力,還涉及到維穩等因素,基層政府還是采用引導和調解辦法,存在一定的執法缺失。
千頭場要建廢棄物配套設施
廣東環保廳與農業廳聯發《廣東省“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并且制定了《廣東省農村環境保護行動計劃(2014-2017)》,要求到2015年,完成全省年出欄1000頭以上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和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廢棄物貯存處理配套設施建設,實現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比2010年下降8%和10%;到2017年,完成300家牲畜廢棄物管理示范工程。
“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批制度,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須來自本行業。要加大畜禽養殖業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采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形式,嚴格查處畜禽養殖業違法行為,確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物達標排放。按照《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和《飼料衛生標準》等規定,嚴格控制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超標。”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
最近四年,廣東省一直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共安排專項基金2.3億元獎勵被國家認可減排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3441家,還在爭取國家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支持,接下來將重點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和養殖專業戶廢棄物集中治理。
非法企業“馬上死”
“合法是即刻累死,違法是慢慢死。”有養殖企業表示,有提交了環評文件的養殖場遭受環保檢查日益頻繁,未交環評文件的企業則安然無恙。
因為達不到規模化養殖場標準的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不需要辦理環保手續,未納入環境監管范圍,因此在群眾投訴這類養殖場或者散養戶的污染問題時,環保部門缺乏執法依據,特別是農村地區家庭式少量養殖對周邊環境日益提高的住戶造成影響,環保部門難以有效處理,此外,養殖場的養殖規模根據市場行情波動變化較大,對環保部門檢查時判定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轉存在一定影響。
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環保法實施后,這一情況將改觀,目前全省環保執法力量有2000多人,未提交環評文件的企業為非法企業應該被取締“馬上死”。據悉,在節能減排列入黨政一把手政績考核的高壓下,全國各地均有了組織大規模專項整治畜禽養殖污染行動的推動力。縣區甚至地市級政府十幾個部門聯合整治養殖業污染的報道層出不窮。
不僅如此,據環保部相關文件,現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的相關規定,出水標準要達到環辦函的更高標準。不過經過兩次征求公眾意見,環辦函還未正式形成新強制標準下發執行。至2017年養殖排放標準將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