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5/6/15 10:08:00 來源:中華合作時報 閱讀數:
日前,石市出臺《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計劃用3年時間,建成覆蓋全市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
意見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及教學、科研、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動物防疫相關法律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規程的規定,及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要配備冷藏暫存設備并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集中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病死畜禽的產生、送交、收集、暫存、裝卸、運輸、無害化處理及處理后產品銷售等環節,要建立臺賬等相關記錄。
各縣(市)、區要按照農業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的焚燒、化制、發酵和掩埋法等方式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逐步推行化制、發酵、碳化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環保處理方式。2016年全市采用化制、發酵、碳化法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的比例達到20%,2017年達到60%,2018年底達到100%。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生豬調出大縣、年飼養量在5000萬只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特養大縣原則上要建設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場,其他縣(市)、區可獨自建設,也可跨行政區域與毗鄰縣(市)、區合作建設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
石市還提出,財政、發改、畜牧等相關部門加大支持力度,統籌整合相關項目資金,向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傾斜。對自購化制、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備的養殖場,優先給予適當補助;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病死豬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