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5/12/29 9:02:00 來源:當代生活報 閱讀數:
身為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在沒有對生豬做任何檢查的情況下,擅自為他人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中獲利。近日,(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以盧某、蘇某等4人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了解,被告人盧某、蘇某、黃某、梁某在南寧市江南區農業林業水利局負責動物的檢疫工作,于2011年至2013年間,在沒有對生豬實施檢疫、沒有查明生豬防疫檔案及畜禽標識的情況下,應陸某、廖某等人的要求,為對方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收取其給予每頭生豬3元的費用。被告人按照每頭生豬收取2元檢疫費的標準繳納給單位,余下1元截留私用。上述行為涉及生豬1.5萬余頭,至案發,盧某從中收取好處費5000元、蘇某等為3000元。
經審判,法院一審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盧某、蘇某、黃某、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沒收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