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9/1/7 9:18:00 來源:農民日報 閱讀數:
農業農村部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為進一步強化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禁止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等有關要求,規范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農業農村部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農業農村部對檢疫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檢測出證制度,不斷提升檢疫工作水平。要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隊伍穩定,人員充足,專人專崗,切實有效履行檢疫職責。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
3.檢疫合格標準
3.1來自非封鎖區或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養殖小區)、養殖戶。
3.2按照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3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3.4臨床檢查健康。
3.5本規程規定需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6省內調運的種豬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省內調運精液、胚胎的,其供體動物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
4.檢疫程序
4.1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4.2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4.2.1官方獸醫應查驗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情況,確認飼養場(養殖小區)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省內調運種豬的,還應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2.2官方獸醫應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4.2.3官方獸醫應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其佩戴的畜禽標識與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4.3臨床檢查
4.3.1檢查方法
4.3.1.1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群體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狀態等。
4.3.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3.2檢查內容
4.3.2.1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欲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化膿、壞死、蹄殼脫落,臥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皰和糜爛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4.3.2.2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弓腰、腿軟、行動緩慢;間有嘔吐,便秘腹瀉交替;可視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發紺;鼻、唇、耳、下頜、四肢、腹下、外陰等多處皮膚點狀出血,指壓不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瘟。
4.3.2.3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共濟失調、步態僵直、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等癥狀的;或出現無癥狀突然死亡的,懷疑感染非洲豬瘟。
4.3.2.4出現高熱;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呼吸困難;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膚發紺;偶見后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濟失調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4.3.2.5出現高熱稽留;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干硬呈粟狀,附有黏液,下痢;皮膚有紅斑、疹塊,指壓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丹毒。
4.3.2.6出現高熱;呼吸困難,繼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頸下咽喉部急性腫大、變紅、高熱、堅硬;腹側、耳根、四肢內側皮膚出現紅斑,指壓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肺疫。
4.3.2.7咽喉、頸、肩胛、胸、腹、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出現紅腫熱痛,堅硬腫塊,繼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后中央壞死形成潰瘍;頸部、前胸出現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炭疽。
4.4檢測
4.4.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4.4.2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4.4.3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5.檢疫結果處理
5.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2.1臨床檢查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擴大抽檢數量并進行實驗室檢測。
5.2.2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5.2.3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處理。
5.2.4病死動物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處理。
5.3對查驗中發現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和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的,不予出證;要求畜主對生豬隔離觀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規程第4.3項、第4.4項、第5項規定再行開展臨床檢查、,檢測和檢疫結果處理。
5.4生豬啟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監督畜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6.檢疫記錄
6.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6.2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畜主簽名。
6.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