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08/10/15 17:06:00 來源:華商報 閱讀數:
昨日,首次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凡對牲畜或者畜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構成犯罪的,屠宰企業主要負責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多年來,我省除生豬執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外,其他牲畜的屠宰管理尚無法可依,屠宰活動處于監管空白地帶,該條例的制定將彌補這一空白。
屠宰點應與居民區相距千米以上
草案規定,設立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置在位于城市居住區夏季風向*頻率的下風側和河流的下游;與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區、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和牲畜飼養場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址周圍應當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并應當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以及垃圾場、污水溝等其他生產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以及牲畜屠宰設備、冷藏設備、消毒設施和運載工具。
屠宰廠不得用種豬加工鮮豬肉
草案規定,牲畜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牲畜或者畜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牲畜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牲畜。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等制度,牲畜肉品品質檢驗主要包括,有無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以外的疾病;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等。
生豬肉品品質檢驗內容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包括是否為種公豬、母豬以及晚閹豬。牲畜定點屠宰廠(場)不得用種公豬、母豬以及晚閹豬屠宰加工鮮、凍片豬肉和分割鮮、凍豬瘦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牲畜屠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牲畜屠宰場所或者畜類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給牲畜注水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規定,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牲畜屠宰經營活動,一經發現除沒收牲畜、畜類產品、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外,還將處貨幣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幣金額難以確定的,將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對牲畜或者畜類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屠宰企業,一經發現除沒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牲畜、畜類產品,并處貨幣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主要責任人還將處1萬到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嚴重后果,或兩次對牲畜、畜類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將取消其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