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09/2/6 11:33:00 來源:中國法院網 閱讀數:
明知死因不明,但為謀取利益竟然低價收購后屠宰、清洗再到銷售,數百斤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問題豬肉就這樣流入了市場。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生產、銷售問題豬肉案件作出二審裁定,參與收購、屠宰、清洗和銷售的五人分別犯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獲刑。
2008年2月始,郭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購死因不明的豬,并在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泰日社區光耀村130號處非法進行屠宰,倪某某明知郭某某屠宰的是死因不明的豬,仍幫助郭某某清洗豬肉。嗣后,由郭某某將上述部分豬肉低價銷售給上海市黃浦區一銷售肉類食品的店鋪“媽咪油屋”實際經營者趙某某、陳某某夫婦,趙某某夫婦明知上述豬肉系不符合衛生標準,仍加價銷售給他人,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4月16日,郭某某與上海市某豬場的楊某某電話聯系后,由楊某某將其養豬場內的1只死豬低價銷售給郭某某。當日中午,郭某某在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某社區非法屠宰死因不明的豬時,被公安機關等部門當場查獲,并繳獲死因不明的豬肉100公斤。當日下午2時許,公安機關等部門又在上海市黃浦區“媽咪油屋”內抓獲趙某某、陳某某夫婦,并當場查獲死因不明的豬肉400余公斤。經上海市奉賢區動物衛生監督所鑒定,上述豬肉均為豬只死亡后并且死因不明加工而成的分割肉。
案發后,郭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而楊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也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郭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趙某某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楊某某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陳某某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倪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判決后,“媽咪油屋”的實際經營者之一趙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不服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某故意收購他人不具備衛生檢驗證明的豬肉,經過其加工并加價銷售給他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且豬肉經檢驗系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故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奉賢分局從趙某某經營場所的冰柜內查獲了已分割的豬肉,并由上海市奉賢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按屠宰感官檢驗的方法進行肉品檢驗,所檢驗的豬肉肉色呈暗紅色,無光澤,少彈性,血管內有血凝塊,放血不全,有明顯臭味,明顯屬于死亡后屠宰、分割。經判斷豬肉為豬只死亡后并且死因不明加工而成的分割肉。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對查獲的豬肉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也認定上述豬肉的感官性狀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在通過司法程序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法官提醒市民,死因不明的生豬,除少數因外傷、運輸過程或中毒致死外,絕大多數是由瘟豬、口蹄疫等動物疫病導致死亡。鑒定機關的鑒定結論顯示這類來路不明的豬肉含有潛伏多種病原微生物,特別是人畜共患病病原,一旦供人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因此市民在購買食品時還是要到正規商家,并注意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