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09/2/6 14:40:00 來源:網絡 閱讀數:
為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商務部日前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商務部須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辦法》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此外,應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依據該《辦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是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二是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此外,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辦法》規定,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