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0/3/9 10:16:00 來源:網絡 閱讀數:
河南省濟源市一獸藥店出售被國家明文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利巴韋林獸藥,導致王某飼養的46頭豬死亡。近日,濟源市人民法院判令經銷商李某賠償王某25080元。
2008年2月21日,王某發現自家養豬場的兩頭商品豬嘴上有幾個小水泡,她便來到李某經營的獸藥店。因李某以前干過獸醫,王某就將豬的癥狀告知。根據王某的陳述,李某稱這是一種病毒引起的,隨后便賣給王某利巴韋林和阿莫西林兩種藥獸藥各一公斤。次日,王某嚴格按照李某的交待和產品說明將藥兌水后給豬飲用。用藥后第四天,王某發現全場81頭豬出現不同程度的皮膚發白發黃、體溫下降、精神沉郁等非正常情況,就急忙電話告知李某,李某到現場看后稱這是正常反應,停藥后豬就會好。王某便立即停藥,李某又指導王某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是從當年的3月開始,王某的豬場先后有5頭母豬和41頭商品豬死亡。后來,王某仔細看了剩余的獸藥,發現利巴韋林內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有效期和生產批號均不相符,且沒有注冊商標。經咨詢畜牧局,獲悉這種藥早在2006年就被國家禁止銷售了。2008年3月4日,經濟源市動物防控中心技術員對死豬解剖,作出豬因利巴韋林中毒死亡的結論。而2005年10月農業部公布的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中就包括利巴韋林,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后,就不得再經營和使用,違者按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獸藥處理。
王某將李某訴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獸藥經銷商,明知利巴韋林已經被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仍然銷售給原告王某使用,存在一定過錯,對王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王某的豬本身有病,她對用藥情況的多次陳述不一致,無法認定其是否按說明書的用量來用藥,對豬的損失自己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遂判決李某賠償王某損失的一半即2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