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0/6/12 15:02:00 來源:食品產業網 閱讀數:
兩袋售價48元的過期牛肉讓經營者付出了慘痛代價,不僅要向消費者支付“一賠十”的賠償款,還被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這也是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淄博市開出的首張食品安全大罰單。
3月份,消費者高女士在周村某超市購買了兩袋五香牛肉,共計48元。回家后,高女士發現兩袋牛肉都已經超過保質期兩天,遂向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進行了申訴,要求賠償其損失。
接訴后,工商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發現高女士所訴屬實,對此超市承認是由于工作疏忽所致。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在執法人員的調解下,該超市對消費者進行了“一賠十”的賠償,即賠償消費者480元。
鑒于該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經營單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工商部門及時予以立案調查,獲得充分證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今天,對其進行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工商人員介紹,這是淄博市首例對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罰款萬元的大案。工商部門開出萬元罰單是希望商場、超市從中汲取教訓,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增強食品安全意識,防止過期變質及其他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為群眾創造安全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