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0/6/28 11:19:00 來源:北京晚報 閱讀數:
郝先生在北京一家超市購買了“天福號蟲草醬鴨”,由于認為其中含有蟲草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他起訴要求超市10倍賠償30720元。記者今天(27日)獲悉,豐臺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了郝先生的起訴。
郝先生起訴稱,今年3月,他在北京一超市處購買天福號蟲草醬鴨若干,總價為3072元。他認為該超市銷售的天福號蟲草醬鴨,含有蟲草成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的規定,為不合格食品。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據此,郝先生將銷售天福號蟲草醬鴨的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他購買天福號蟲草醬鴨的損失3072元,并支付10倍賠償款30720元。
豐臺法院認為,天福號蟲草醬鴨系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生產和銷售的。郝先生對天福號蟲草醬鴨中添加蟲草成分所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審查范圍,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條件,遂一審裁定駁回了郝先生的起訴。
郝先生對一審裁定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