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0/8/13 15:04:00 來源:云南網 閱讀數:
受到污染的龍潭水隱隱散發著陣陣“糞臭”
昆明環保法庭成立兩年來,終于實現了公益訴訟“零突破”。近日,昆明市環保局將官渡區大板橋兩養豬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養豬場污染了地下水源,地下水流進大龍潭,致使附近1000多村民及牲畜出現飲用水危機。
“事故發生后,兩公司不但沒有按要求治理大龍潭,而且沒有停止污染行為,到現在還在養著豬。”在行政處罰無效的情況下,昆明市環保局決定走訴訟途徑,以司法威懾力促使兩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430余萬元用于恢復環境。
目擊
龍潭清水變成一池“糞水”
昨日上午,記者跟隨昆明中院環保法庭的法官,來到位于官渡區和嵩明縣的交界處——大板橋小哨村。在一片山頭上,看到幾排白色的矮房,這就是三農公司和羊甫公司的養殖基地。很多豬圈都空著,整個場區少有一股豬圈的“糞臭”味。
“因為出了環境的事情,公司一直在壓縮生產規模,現在只有母豬600頭。”羊甫公司生產部經理尹斌說。
據悉,三農和羊甫兩公司是同一個“法人”,羊甫公司是三農公司的子公司。法官們向兩公司送達了起訴狀等材料,并告之他們準備應訴。兩公司簽收起訴書的負責人都顯得有些意外,看到環保局索賠400多萬的數字,更是驚愕。
隨后,記者來到位于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的七里灣大龍潭。大龍潭約有20㎡,龍潭水呈青黑色,里面落滿樹葉、各種水生物游來游去,隱隱散發著“糞臭”味。“這里的水以前很清,是附近村子1000多村民的飲用水源。”昆明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永軍介紹。現在,水質嚴重變壞,氨氮等指標嚴重超標,已經不能飲用了。
附近一開小飯館的村民告訴記者,之前,他們都是用管子把龍潭水引到家里,“又甘甜又省錢”,到去年底,他們發現水里有臭味,不敢再喝。他們懷疑是山頭上的養豬場污染了水源,遂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
張永軍說,因發現及時,只有個別村民出現短暫肚子疼癥狀,其他村民暫未出現異常反應。
污染
未通過環保驗收,就開始養殖
山頭上的養豬場與大龍潭直線距離約1公里,它是怎么污染了水源呢?
據查,2007年1月23日,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羊甫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流轉承包的方式,從官渡區小哨村委會獲得了1000畝集體土地使用權,用于官渡區標準化生豬養殖基地小哨生態畜牧小區(以下簡稱“生豬養殖小區”)項目建設。2008年5月15日,經官渡區環境保護局批復,同意養殖,同時對擬建生豬養殖小區的給排水、污水處理、養殖畜禽糞處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2008年7月23日,羊甫公司的主要股東又聯合注冊成立了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成為其下面的子公司。此后,兩公司開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轉包給一些生豬養殖戶。
從2009年9月開始,在環保設施未經過有關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兩公司開始營運。由于未對收集池作任何防滲工程處理,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距生豬養殖小區直線距離約1公里的七里灣大龍潭的水質從2009年11月初開始,出現發黑發臭現象。經衛生防疫和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龍潭水氨氮指標、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
污染事故發生后,三農公司被官渡區環保局責令停止生豬養殖,并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但兩公司對原收集池采取了臨時防滲措施后仍然繼續養殖。
今年2月27日至3月3日,生豬養殖小區再次發生養殖廢液泄漏進入地下水系統事故。
環保局索賠430余萬修復環境
“事故發生后,兩公司不但沒有按要求治理大龍潭,而且到現在還在養。” 環保局認為,兩公司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構成違法排污行為。該行為造成七里灣大龍潭地下水供給系統及出水口水質污染,原有的飲用水功能喪失,直接導致大樹營村委會的部分人、畜飲水和生產、生活用水發生困難。
經研究討論后,昆明市環保局向昆明中院提起了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兩家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由兩家公司賠償治理大龍潭水污染的全部費用共417.21萬元。其中,治理設施建成成本費用計人民幣363.94萬元,按1年運行期計算,運行維護成本計人民幣53.27萬元。同時,由兩家公司賠償為處理水污染事故所產生的專項應急環境檢測費和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155293元。其中,昆明市環境監測中心監測費17974元,嵩明縣環境監測站監測費4629元,嵩明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監測費170元,昆明市環科院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132520元。最后,由兩個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
“我們比竇娥還冤!”
“要問我們的意見,就一個字,冤!我們比竇娥還冤!”自稱三農公司副總的楊先生說。環保局已經進行過行政處罰,罰款50萬,今年春節后他們就一次性交清了。同時,一方面,他們在對養殖場環境設施進行整改、添置,另一方面,先是給村民送水喝,后來又設置管道,從其它地方引水到村民家。
記者注意到,這家公司的會議室里,掛滿了20多塊“榮譽牌匾”:省畜牧業協會豬業分會“副會長單位”、昆明肉類行業常務理事單位、“省重點保護單位”,由官渡區委、區政府頒發的“重大動物防疫防治工作先進集體”、“省科普興農示范園”,從2002年到2008年,多次被昆明市、官渡區兩級政府評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為什么“叫冤”?楊先生表示他個人不便于發表意見。
法律尷尬
“法院執行能比行政執行更有效嗎?”
此案中,環保局已對兩被告進行過行政處罰罰款50萬后,仍未起到作用,才提起了公益訴訟。有人不禁問,如果法院最后判決民事賠償400余萬,與之前的行政處罰有“本質區別”嗎?環境公益訴訟真能解決環保局“執行難”的問題嗎?是不是司法執行一定比行政執行有效?
對此,昆明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永軍說,“公益訴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他表示,“不能簡單說哪種手段更有效。而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案件就適合用公益訴訟。畢竟法院執行有各種完備的機制和方式。”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此前在接受本報專訪時曾表示,不能簡單地說“司法執行一定比行政執行有效”,不過現實情況是,環保局執行時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包括地方政府的、商業上的,而法院就相對獨立一些,而且法院除了民事罰款以外還有刑事懲罰。
記者獲悉,昆明環保法庭建立之初,昆明中院等幾家單位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僅限于環保局。
而去年5月,省高院曾出臺了一個關于我省推廣環境公益訴訟的文件討論稿,卻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限于檢察機關與環保團體,排除了政府行政機關。理由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對行政執法的補充。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可能成為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被告,一方面其在環境污染問題中的舉證與損失評估等環節中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其亦是案件的利害關系者。
鑒于此,有專家呼吁:還是要在全國層面出臺統一規定,最高立法、司法機構應當及時制定、修改相關法律,出臺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