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1/24 9:28:00 來源:長沙晚報 閱讀數:
長沙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本月起正式試行。《辦法》要求畜禽養殖劃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及適度養殖區,規范畜禽養殖。同時,要求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免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據介紹,《辦法》所指畜禽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等。禁止養殖區為城市建成區和城鎮居民區(包括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文教科研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區域。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已有的應限期關閉或搬遷。限制養殖區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限養區;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區域。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數量和規模,原則上不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實施污染治理。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適養區。適養區內鼓勵發展畜禽適度規模生產,但養殖場(小區)要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同時污染治理要達到國家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