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3/2 10:37: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1年第25號
關于防止朝鮮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2月8日,朝鮮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010年12月25日朝鮮暴發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發生48起,涉及的易感動物1403頭牛、17522頭豬、165只山羊,其中500頭牛、9959頭豬、165只山羊發病,15頭牛、8640頭豬死亡。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朝鮮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1年第24號
關于防止瑞典新城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2月4日,瑞典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1月30日,哥特蘭省(Gotlands l?n)的1家農場發生新城疫。涉及的易感動物為20000只蛋雞,其中30只發病、死亡,銷毀19970只。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瑞典哥特蘭省輸入禽類及其相關產品,停止簽發瑞典哥特蘭省進口禽類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瑞典哥特蘭省的禽類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1年第16號
關于防止保加利亞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1月7日,保加利亞向OIE緊急報告,1月4日布爾加斯區(Burgas)在野豬中發現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1月11日,保加利亞再次向OIE通報,1月10日布爾加斯區的一個村莊發生牛、羊、豬O型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保加利亞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停止簽發從保加利亞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來自保加利亞的偶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保加利亞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保加利亞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保加利亞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