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3/22 10:03:00 來源:大眾日報 閱讀數:
近日我省公布了《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草案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購買,召回已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草案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出廠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選址,應當根據符合全省設置規劃、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離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以及畜禽養殖場等場所。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內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將受重罰。送審稿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說,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沒收問題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外,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或者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將被要求責令改正,除沒收問題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外,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此外,草案對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的行為,也做出了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