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5/3 10:19:00 來源:南昌新聞網 閱讀數:
近日,記者從省商務廳獲悉,我省擬出臺《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現正向社會征集意見,有意見可于5月8日前將意見發送至amxie9@163.com。根據擬出臺的辦法,今后發現已經出廠的問題豬肉由廠家召回,對問題肉的追蹤時間可以長達兩年。
違規屠宰最高罰20萬
未經定點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要有檢疫證明和耳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生豬進廠檢驗登記制度。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和耳標。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有質量問題可追溯兩年前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生豬進廠(場)、場點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生豬產品出廠時間、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發現問題豬肉應立即召回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