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5/25 9:46:00 來源:中國畜牧網 閱讀數:
為了進一步規范畜禽經紀人(販運戶)的行業管理工作,杜絕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等違法行為及經營未經檢疫生豬(及畜禽)等影響生豬產業發展的不良行為發生,促進動物檢疫工作的深入開展,澠池縣畜牧局采取五項措施,加強禽購銷經紀人(販運戶)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
一、對畜禽經紀人(販運戶)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推行畜禽經紀人(販運戶)備案制,要求轄區內的所有經紀人(販運戶)必須到畜牧部門進行備案,建立畜禽經紀人(販運戶)登記臺賬,凡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從事畜禽經紀及販運活動。登記備案內容包括經紀人(販運戶)姓名、單位、住址、經營種類、經營區域、聯系方式等信息,以便監督和溯源管理。
二、強化對畜禽經紀人(販運戶)的政策法規教育。每年對經紀人(販運戶)進行兩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規培訓,增強其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守法經營水平。重點培訓畜牧業法律法規及畜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廣泛宣傳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危害和監管整治措施,提高其履行畜產品安全職責,自覺抵制經營有毒有害畜產品的行為,促進依法經營。
三、全面推行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向畜禽經紀人、販運戶發放《畜產品質量安全告知書》,要求畜禽經紀人(販運戶)遞交《不銷售、誘導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及不收購飼喂“瘦肉精”生豬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嚴格落實“瘦肉精”檢測有關規定,保證在生豬收購過程中不誘導養殖戶使用“瘦肉精”、不收購含“瘦肉精”的動物及其產品,確保外調生豬及產品的質量安全。
四、嚴格程序,規范畜禽經紀人(販運戶)經營性行為。進一步明確動物檢疫有關規定,要求經紀人(販運戶)在從事畜禽經紀活動中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購。收購動物前,必須按照程序向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申報檢疫,領取報檢單,經動物檢疫人員臨場、臨欄檢疫合格,并按規定進行“瘦肉精”檢測合格后,依法取得《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后方可收購裝車,嚴禁擅自收購未佩帶耳標和未經檢疫、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同時要求經紀人(販運戶)必須建立購銷臺賬,對收購的畜禽要詳細記載具體來源、養殖戶姓名、(豬、牛、羊)耳標編碼、檢疫情況、銷售去向等內容,以便追根溯源。
五、實行經紀人(販運戶)守法、誠信交易公示制度。定期對各經紀人(販運戶)的依法、誠信經營情況向廣大養殖戶進行公示,對不依法從事畜禽交易活動,坑農害農的畜禽經紀人(販運戶),取消其經營資格,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