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1/8/5 15:50:00 來源:農網快訊 閱讀數:
合肥市規范生豬屠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昨日向百姓公示,辦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最高罰款20萬元,個人最高罰款1萬元。
據合肥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辦法》等法規工作實際,他們對2008年印發的《合肥市商務局規范生豬屠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具體處罰條例共12條,違反了其中任何一條,商務部門將視情節嚴重與否分為從重、從輕、減輕、一般四種性質進行裁量處罰。
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進行一定經濟處罰。最高處罰為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2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的罰款。
給豬肉注水,今后處罰將更嚴重了。按照合肥市規定,屠宰企業、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了沒收工具及非法所得外,最高還要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對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定點屠宰廠或單位處1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罰款。豬肉沒經過檢驗就出場了,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屠宰企業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屠宰企業并進行相應處罰,最高處罰標準為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