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3/11/27 15:05:00 來源:法制日報 閱讀數:
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建立畜禽養殖檔案,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完整、真實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及記錄。近日,《遼寧省畜禽產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提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畜禽產品安全追溯、監管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遼寧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作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指出,近年來,瘦肉精等事件頻繁暴發,不僅直接影響到消費者身體健康,也嚴重影響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已成為公眾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目前,遼寧畜禽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保障畜禽產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民增收,制定這一草案十分必要。
“據統計,2011年以來,遼寧省查處瘦肉精案件64起,有22起案件發生在屠宰環節,其余發生在哪個環節無法追溯。”遼寧省畜牧獸醫局局長宋樹才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說,由于從飼養到進入市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前環節較多,追溯所需的相關憑證信息一旦在某個環節缺失,就會導致整個追溯機制功能失效。
草案為健全、完善畜禽產品追溯制度,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建立畜禽養殖檔案,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完整、真實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及記錄,養殖檔案、使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畜禽收購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收購記錄,完整、真實地記錄所收購畜禽日期、來源、品種、數量、檢疫證明編號、畜禽表示號碼及銷售去向等,收購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草案還明確,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記錄,如實記載畜禽來源和銷售對象、時間、品種、規格、數量、檢疫證明編號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畜禽產品儲藏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檢驗畜禽產品安全檢驗報告,如實記錄畜禽產品的儲藏日期、來源、品種、規格、數量、檢疫證明編號、畜禽產品存貨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從事畜禽產品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流向記錄,如實記載關聯人、時間、品種、規格、數量檢疫證明編號及聯系方式等,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宋樹才還介紹,從近兩年來遼寧省查處的使用瘦肉精和銷售病死豬肉等380起案件來看,由于對畜禽收購者缺少責任規定以及畜禽屠宰廠(點)不承擔檢驗和安全檢測義務等因素,收購、屠宰環節已成為違法行為高發節點,且缺少監管執法依據。
針對此類情況,草案明確了從事畜禽收購單位、個人的相關責任,其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畜禽收購活動,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收購地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備,畜牧收購備案辦法有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畜禽收購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前,應當向飼養者索取承諾書,查驗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出示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情況,畜禽運載工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收購運輸過程中,不等使用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草案明確了屠宰廠(點)在畜禽進場時負有檢驗、報告義務,其中規定,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在畜禽進場時,檢驗檢疫證明、畜禽標識、承諾書,對省外輸入且應當申報檢疫的畜禽,還應當查驗檢疫申報審理單和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檢查簽章。檢疫證明、畜禽標識、檢疫申報審理單和檢查簽章、承諾書不齊全的,畜禽屠宰廠(點)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草案還明確了在飼養、收購活動中,不得使用泔水、垃圾飼料、“瘦肉精”等飼養畜禽,其中規定,禁止在畜禽飼養中實施下列行為:一、使用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或者違反畜禽休藥期用藥;三、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參觀、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四、利用垃圾飼養畜禽;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