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4/1/23 17:06:00 來源:中國家禽網 閱讀數: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影響和制約我國食品安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新一屆政府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加快構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鞏固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監管難題,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國務院已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指導組;梳理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研究借鑒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實踐和經驗;征求各地區、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食品企業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5000余條;委托有關單位開展課題研究30多項;召開相關座談會、研討會近30次;多次進行實地調研,聽取基層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共134條。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第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涉及30多個條文。第二,將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項許可整合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第31條)。第三,強化對食品添加劑流通的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第47條)。第四,將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31條)。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第一,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4條)。第二,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35條)。第三,為落實食品企業追溯義務,《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可追溯(第39條)。第四,為加強食品網絡交易監管,《送審稿》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第59條)。第五,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第65條)。第六,借鑒有關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聘請食品安全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60條)。第七,為強化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嚴格監管,《送審稿》提出,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第57條)。第八,為防止市場退出食品回流,《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市場退出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第62條)。
(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第一,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條);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93條)。第二,吸納監察部牽頭起草的《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的相關內容,《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125條)。
(四)創新監管機制方式。第一,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第3條)。第二,為貫徹風險管理原則,《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頻次等(第91條)。第三,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99條)。第四,借鑒藥品監管經驗,增加突擊性檢查制度。《送審稿》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第100條)。第五,借鑒《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第101條)。第六,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送審稿》提出,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第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條)。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第一,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第19條)。第二,為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有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第25條)。第三,為進一步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送審稿》提出,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第9條)。
(六)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第30條)。第二,在刑事責任方面,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第107條)。第三,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如在財產罰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條);在資格罰方面,《送審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第119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出具虛假監測、評估報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20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第121條)。在人身罰方面,《送審稿》按照審慎的原則補充了行政拘留的處罰(第110條)。第四,在民事責任方面,加大經濟懲罰力度。一是規定了最低額賠償制度。《送審稿》提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第127條)。二是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懲戒力度。《送審稿》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制作者、發布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63條)。三是加大虛假檢驗報告或認證結論的懲戒。《送審稿》提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21條、第122條)。四是強化對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者的民事責任。《送審稿》提出,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