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4/8/4 9:14:00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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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畜禽養殖場(點)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潮府告〔2014〕9號
為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推進“粵東生態環境*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畜禽養殖場(點)清理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養、限養區域的劃分
(一)下列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點)(下稱禁養區):
1、韓江潮州段和黃岡河的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區域。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韓江西岸未劃入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湘橋區和楓溪區區域。
4、潮安、饒平城區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以及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旅游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周邊500m范圍內的區域。
5、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下游500m范圍內的水域,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500m范圍內的陸域;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徑500m范圍內的水域和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500m范圍內的陸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下列區域內限制建設畜禽養殖場(點)(下稱限養區):
1、上述各類禁養區外延500m范圍內的區域。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m范圍內的區域。
3、韓江潮州段和黃岡河飲用水源準保護區水域及沿岸縱深與河岸水平距離1000m范圍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范圍內的區域;楓江流域,鳳凰水系、歸湖水系、赤鳳水系、文祠水系、韓江北溪及兩岸縱深與河岸水平距離200m范圍內的陸域。
4、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500m-4000m、下游500m-1000m范圍內的水域,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500m-1000m范圍內的陸域;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徑500m以外的水域和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500m-3000m范圍內的陸域。
5、《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表》中水質目標為Ⅱ類的水域及沿岸向外1000m范圍內的陸域。
6、鐵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線兩側500m范圍內的區域。
7、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適養區: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二、禁養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點)。
禁養區內未取得合法養殖證照的畜禽養殖場(點),應在2014年9月30日前自行關閉或搬遷;本通告發布前已存在并依法取得養殖證照的畜禽養殖場(點),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關閉或搬遷。
三、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點)。
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點),應在2014年12月30日前自行治理,使污染物處理或綜合利用達到《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無法完成治理的,應自行關閉或搬遷。
四、全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場(點)建設均應符合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落實環保治污設施,依法辦理畜禽養殖相關手續。
五、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自行治理或關閉、搬遷完畢,以及未依法辦理畜禽養殖證相關手續的畜禽養殖場(點),將依法強制關閉。
六、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畜禽養殖場(點)清理整治工作。
市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整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協助做好有關整治工作,發現畜禽養殖場(點)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七、各畜禽養殖場(點)經營者應積極配合整治工作,干擾、阻撓整治工作的,將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行為的,有權投訴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45。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