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14/10/9 11:06:00 來源:湖北省鄖西縣畜牧獸醫局 閱讀數:
為做好養殖場日常監管,湖北口鄉針對全鄉范圍內所有養殖場嚴格實行多項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確保畜禽生產和畜產品質量安全。
一、養殖場動物防疫制度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飼養場應經轄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飼養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飼養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規范填寫免疫檔案、免疫證,加施免疫耳標。
6.飼養場實行封閉性管理,并禁養其他易感動物。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要定期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后才能進入。
7.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無害化處理。
8.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做好詳細的處理記錄定期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匯報,并接受監督指導。
9.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10.做好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記錄。
11.飼養場嚴格遵守檢疫報檢制度,并設檢疫報檢員,在動物出欄前,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12.飼養場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依法監督。
二、養殖場消毒制度
1.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場地消毒。
2.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畜(禽)周轉區:周轉圈舍、出畜(禽)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
4.生產區正門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池水、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
5.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徹底消毒,隨車人員消毒方法同生產人員一樣。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7.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內范圍、圈舍間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棟圈舍門口消毒池與盆:每周更換池、盆水、藥至少2次,保持有效濃度。
9.圈舍、畜(禽)群:配種懷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員消毒:進入圈舍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三、養殖場封閉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每年動物疫病高發期或周邊發現動物疫情時,為封閉管理期,在封閉管理期內必須嚴格執行封閉管理制度。
3.所有與飼養、繁殖動物、疫病診療無關的人員在封閉期內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
4.飼養、動物銷售必須建立場內場外兩套班子,并劃定各自的活動區域和交接線,不得越界越線操作。
5.在封閉期內所有進入生產區的飼養員、配料員、獸醫技術人員等都必須在緩沖區內隔離消毒,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生產區。
6.封閉期內生產區每天消毒一次,生產區以外每周消毒兩次,
7.生產區內的人員食物有生活通道交接進入,不得有本場以外的任何動物產品進入場區
8.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由生活辦公區人員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以后,有生產區人員接入生產區。
四、養殖場畜產品質量安全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
2.是自覺接受各級畜牧獸醫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參加業務技能培訓,接受職能部門技術指導;完善消毒池、隔離圈,化糞池等防疫設施設備;配備獸醫技術人員,設置獸醫診療室。
3.是嚴格執行國家動物強制免疫、疫情報告、引種審批、隔離觀察等動物防疫制度;積極配合抗體監測、疫情調查、疫情處置、質量抽檢等工作。
4.是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瘦肉精”、“蘇丹紅”、“三聚氰胺”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不擅自添加其他物質。如發現有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藥物的行為,一定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報告。
5是不使用失效、變質等假劣獸藥飼料和人用藥品;不濫用抗生素獸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制度,不銷售尚在用藥期或在規定休藥期內的畜禽;建立真實、完善的生產記錄和養殖檔案。
6.是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科學飼養、規范管理,不銷售病死畜禽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努力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