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網 時間:2008/8/25 13:58:00 來源:半島晨報 閱讀數: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昨日從工商部門獲悉:《條例》補充和完善了監督管理的內容,加大了對違規企業、自然人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它的實施,將*限度地保證群眾吃上“放心肉”。
禁止外埠生豬場外交易
《條例》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去年,大連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大連市人民政府加強生豬產品流通管理的通告》,明確了定點屠宰廠(場)及從事生豬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規定進入市內四區銷售的生豬產品實行指定批發市場集中交易,禁止場外交易。
目前,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明確相關人員在指定的批發市場內辦理營業手續;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查驗《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并加蓋印章;市動物衛生監督、衛生、工商等部門負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其他產品質量安全證明,并根據職責分工對集中交易的產品進行抽檢和實施動物防疫消毒。
私屠、注水 房租給私宰販子將受罰
《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屠宰標志牌、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屠宰注水等行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目前在本市,絕大多數的私宰點設在民房里,除了部分是自家的院子,也有不少是租來的房子。一旦有風吹草動,私宰屠戶就棄肉而逃。《條例》十七條的出臺,將會扼制這種違法行為,因為即使私宰屠戶逃走了,房屋主人是逃不脫關系的,照樣要受罰。
對病害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有補貼
《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從養殖場運來的生豬經過檢疫檢驗后,將被送進屠宰廠(場)的待宰區。生豬在被宰前這段時間死亡的,政府對養殖戶每頭生豬給予500元的補貼,對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屠宰廠(場)每頭給予80元的補貼。
一般來說,規模養殖場都離市中心較遠,在養殖場將生豬一一過秤并裝上車,再運到屠宰廠(場),需要半天的時間。一些生豬受不了勞累奔波和擁擠,往往在卸車時就奄奄一息了,這種情況在炎熱的夏天特別突出,生豬在宰前死掉的情況經常存在。對養殖戶和屠宰廠(場)給予補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養殖場和屠宰廠(場)的損失,最終目的是為了不讓病、死豬肉流入市場。
過去,如果生豬在進入屠宰廠(場)到屠宰之前這段時間死亡的,損失往往由養殖戶或批發商承擔,還會牽涉到屠宰廠(場),因為一旦生豬死了,屠宰廠(場)將其進行無害化處理需要一筆費用。因此,這條規定的出臺,受到了養殖戶、批發商和屠宰企業的歡迎。